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所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具体服务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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