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武器装备预先研究、专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5/5>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下一篇:海洋环境保护法全文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