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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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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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