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4>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下一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