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依照本办法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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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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