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见附件: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略)

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略)

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

⒋《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略)

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略)

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略)

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

⒏《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略)

⒐《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略)

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略)

⒒《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略)

⒓《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略)

⒔《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略)

⒕《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略)

<4/4>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下一篇:体育法全文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