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应急预案,是指民航局为组织、指挥或协调应对某种具体突发事件,或为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具体协助和配合而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
(六)地区应急预案,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在辖区内组织、指挥或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制定的,经民航局批准的综合性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颁布前施行的其他民用航空规章对民航应急工作的具体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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