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正确;
(七)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执行罚缴分离;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是否符合案件办理期限要求;
(九)案件办理文书是否全面、完整;
(十)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十一)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受理、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八)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九)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进行。其中,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其行政执法案卷必须全部进行评查。评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公示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否按照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四)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考核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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