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LawFAQ@qq.com 微信:LawFAQ

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第八条 对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或者拒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在企业中任命的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机关中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2>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下一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