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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规章实施后,实施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开展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规章清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清理。

第四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四)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法制机构经过论证后,认为应当废止的规章,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废止;认为应当修改的规章,按照本办法规定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四十九条 规章外文译本的编译、中外文版本的汇编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立法信息平台,方便公众查阅立法信息、提出立法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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