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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承担民意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的社会机构或人员在从事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客观规律和事实的报告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违规违法事实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办发[2009]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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