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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予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作出全面答复及必要的举证;

(四)提出维持、变更、撤销、驳回或者确认违法的答复意见;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联系人,并加盖印章。

被申请人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司局依前款规定负责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可以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取证。需要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六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5日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并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

(三)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需要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查阅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查阅时不得毁损、篡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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