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责任追究)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条(适用的特别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投诉、举报的处理及告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实施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一条(参照适用)

除本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市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立案期限、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当场处罚决定的备案等相关程序规定。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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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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