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按照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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