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

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规章,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府规章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编辑出版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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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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