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三十八条 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收到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或者其上级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备案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6月17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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