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LawFAQ@qq.com 微信:LawFAQ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及工作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