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清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由规章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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