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一)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市、区编办履行政府效能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责令被监督检查的相关效能建设单位即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报告和建议书)

市、区编办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政府效能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政府效能监督检查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效能建设单位。效能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监督检查建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采纳情况通报编办。

第五十二条(监督检查协助)

市、区编办履行政府效能监督检查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对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可以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社会监督)

市、区编办应当建立政府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可以收集、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效能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办理监督员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效能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征询、满意度问卷调查、基层座谈会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效能建设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影响政府效能的行为,有权向编办举报、投诉。编办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理)

效能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编办或者相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还可以采取诫勉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效能告诫等其他方式。行政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效能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理的,应当同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效能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理的,取消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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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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