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包括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行政争议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