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助理的工作报酬,由法律顾问机构根据工作实绩提出意见报聘任机关批准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聘任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参与而未组织的;
(二)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
(三)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
(四)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或者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事项,仍然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错误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时,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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