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 驻地方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支机构、聘用人员,不得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驻地方机构兼职。
驻地方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重大案件;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和公告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发现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对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对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驻地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与网信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变更备案、年度核验、案件查处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新闻单位的主管单位应当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所属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所属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
(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
(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
(一)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
(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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