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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