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服刑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3>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下一篇: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