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第三十条 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
本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该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安排生效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继续施行。
本安排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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