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事务所存档一份,省财政厅、注协各一份。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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