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

第三条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四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

(二)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四)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

(六)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

(七)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组织对规章的解释;

(九)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

(二)起草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管理职能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

(四)配合法规司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就与本司(局)相关的业务提出意见;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六)清理、解释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法规司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七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八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总局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管理方式做出重大变更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

第九条 法规司根据各司(局)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经总局审批后报送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起草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法规司或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成员由法规司和相关司(局)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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