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二)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

(三)在办公场所张贴;

(四)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予以说明、解释。

第五十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定期出版公告,收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有原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程序规定的,依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未作出规定的其他程序,适用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审查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

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5/5>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下一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