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如北京市延庆县农业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延农(农药)简罚[2006]1号。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如延农(农药)罚[2006]1号。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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