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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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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