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
(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四)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二)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核;
(五)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和个人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建议;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章 执法监督检查的实施和处理
第七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本机关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
机关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
(1)检查的目的,
(2)检查的内容;
(3)检查的组织;
(4)检查的时间;
(5)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全面地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日常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机关、部门或者公务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专项执法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 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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