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9修正)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的,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宣布作废。

本条前款规定的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行为:

(一)持用弄虚作假、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从海事管理机构获取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二)持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三)持用采取转让、买卖、租借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四)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第五节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所配船员未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三)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不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二)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超越船员职务证书所载职务、职能、航区、航线、等级或主机种类;

(三)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四)未获得必要的休息上岗操作;

(五)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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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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