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9修正)

(四)不按规定装载货物、车辆;

(五)不符合安全航行限制条件而开航;

(六)不符合安全作业限制条件而作业;

(七)未经批准从事夜航;

(八)强令船员违规操作;

(九)强令船员疲劳上岗操作;

(十)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十二)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十三)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

(十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十五)不按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抢头;

(十六)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七)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十八)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十九)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

(二十)不按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清洁;

(二十一)不按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

(二十二)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二十四)违反船舶并靠或过驳有关规定;

(二十五)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二十六)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二十七)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按规定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或不使用按规定指派的引航员引航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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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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