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

(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

(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

(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

(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略)

2.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略)

3.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略)

4.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5.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略)

6.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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