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七)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八)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九)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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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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