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 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援助管理事务。

第六条 商务部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第七条 商务部制订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对外援助政策规划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储备制度。

第十条 对外援助储备项目是编制援外资金计划和预算,以及援外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商务部负责搜集、审核和确定具体国别的对外援助储备项目,并对确定的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对外援助方式

第十二条 对外援助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三种类型。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减贫、民生、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以及人道主义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受援方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大宗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对外援助由商务部通过政府间援助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外援助以项目援助实施为主。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向受援方提供现汇援助。

第十五条 援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成套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二)物资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三)技术援助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为受援方官员和技术人员等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中短期研修、人员交流以及高级专家服务的项目;

(五)志愿服务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选派志愿人员到受援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项目。

第四章 援外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除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外,拟立项的援外项目应从对外援助储备项目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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