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营运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运输的一、二类船舶,需要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的,由双边商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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