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3>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下一篇: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