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LawFAQ@qq.com 微信:LawFAQ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