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下称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称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以下称国际招标资格),从事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称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五条 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

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国际招标机构不得超越前款规定的标准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出租资格证书。

第六条 初次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只能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专职招标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0名,其中具有招标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招标从业人员总数的70%;

2、从事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业务三年以上(不含申请年度);

3、近三年(不含申请年度)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与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中标金额合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

(六)近三年没有受到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章(复印件);

(四)专职招标从业人员名单(附表1)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招标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2)、其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3)及下列材料(复印件):

1、国内招标代理合同或协议;

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应提供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5、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业绩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于申报年7月5日前向地方、部门机电办报送申请材料。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自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决定,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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