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略)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略)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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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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