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通用机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2号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则》(CCAR-85)同时废止。

附件:一、民航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略)

二、民航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略)

三、民航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略)

四、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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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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