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7年最新修订)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合作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包括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税务、劳动管理、工会等,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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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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