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3>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