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7号)、《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国管财字[1998]第22号),2000年2月16日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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