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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