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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获得或者使用航空情报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6日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同时废止。

附件:一、定义(略)

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略)

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共同生效日期表(略)

四、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发布的航空情报资料(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略)

六、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略)

七、航空资料通报内容(略)

八、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略)

关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修订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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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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