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三、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四、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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