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25°



0.7 0.8



0.8



1.5









25°~45° 0.6



0.7



0.7



1.4



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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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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