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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三十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注协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到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决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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