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11月22日发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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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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